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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錄取人員教育訓練獎懲規 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制定依據
1.
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現行法規)
十五、獎懲規定 (一)教育訓練期間:由內政部委請訓練之訓練機關、學校訂定警察 特考錄取人員教育訓練獎懲規定,陳報內政部(警政署)轉保 訓會核定後實施。 (二)實務訓練期間:比照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