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生活管理及輔導規定
(一)基礎教育訓練期間:
1.基礎教育訓練期間,以不住宿為原則。但遠道學員或特殊需
求之學員得檢具足資證明文件向文官學院申請提供膳宿。
2.文官學院於基礎教育訓練期間,應置輔導人員擔任受訓學員
生活、課業之輔導及考核事宜。
(二)專業訓練期間:由移民署訂定生活管理規定,陳報內政部核轉
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三)實務訓練(含參訪研習)期間:依移民署相關規定及公務人員
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辦理。
(四)基礎教育訓練、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期間,受訓人員應遵守各
該訓練機關(構)有關管理規章。
(五)移民署人事單位應於實務訓練人員報到當日,至保訓會全球資
訊網站之「培訓業務系統」(置於 http://www.csptc.gov.tw
首頁便民服務資訊)登入後,於「分發人員管理/分發人員報
到資料維護/各項特考錄取人員分配資料登錄」項下,填載錄
取人員「身分證統一編號」、「年度」、「考試名稱」後,將
錄取人員轉為實務訓練機構之受訓人員,再至「分發人員管理
/分發人員報到資料維護」項下,填載錄取人員「報到日期」
並匯入系統,俾確認受訓人員報到情形。
(六)受訓人員於至實務訓練單位報到後,移民署人事單位應會同受
分配訓練單位填寫實務訓練計畫表(如附表 6),陳報移民署
署長核定後據以辦理,並於受訓人員報到 7日內至保訓會全球
資訊網站之「培訓業務系統」登入後,於「實務訓練管理/實
務訓練表單上傳與通報」項下,將實務訓練計畫表上傳至保訓
會列管,並將影本另送受訓人員參考,並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
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第5點、第6點所定輔導重點與方式實施
輔導,及填寫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如附表 7)。前揭實務訓
練計畫表及輔導紀錄表留存於實務訓練機關。
(七)受訓人員如有特殊異常情事,如曠課、曠職、輔導衝突事件、
自傷(殺)事件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情事,應依以下處
理原則辦理:
1.即時通報保訓會:訓練機關(構)應於事發當日立即以電話
、傳真或電子郵件通報保訓會並作成紀錄。
2.完整記錄異常情事及輔導過程:遇有特殊異常或工作表現異
常情事,應詳實記錄人、事、時、地、物、相關佐證資料及
輔導、晤談紀錄等,並填寫實務訓練期間特殊異常情事通報
及輔導紀錄表(如附表8)。
3.適時運用外部資源:依需要轉介或引進外部醫療或輔導諮商
資源,以導正異常行為。
(八)受訓人員如於訓練期間亡故,訓練機關(構)應於事發當日立
即通報保訓會。(適逢例假日則順延至辦公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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