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獎懲規定 (一)教育訓練期間:由內政部委請訓練之訓練機關、學校訂定警察 特考錄取人員教育訓練獎懲規定,陳報內政部(警政署)轉保 訓會核定後實施。 (二)實務訓練期間:依訓練辦法第33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訓練獎懲要點」規定及比照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