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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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機關辦理聘用人員登記備查實務作業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制定依據

1.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現行法規)
本條例第三條所稱專業或技術人員,指所具專門知能堪任前條各項工作者
而言。其約聘應經主管機關核准。所稱列冊送銓敘部,應將聘用人員之職
務、姓名、年齡、籍貫、擔任事項、約聘期限及報酬;連同履歷表,分別
造填二份,於到職後一個月內,送銓敘部登記備查。
前項主管機關為:
一、總統府。
二、國家安全會議。
三、行政院。
四、立法院。
五、司法院。
六、考試院。
七、監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