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機關辦理聘用人員登記備查實務作業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銓敘部部管四字第1115520455號函修正發布全文5 點
法規體系: / 考試 / 銓敘 / 任用

立法總說明

查各機關辦理聘用人員登記備查實務作業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
)前經銓敘部於一百零九年六月十六日以部管四字第一0九四九四五三五
七號函,請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轉知所屬配合辦理。茲配合銓敘部、行政
院人事行政總處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部銓一字第一一一五四八四一七
九號、總處資字第一一一000二二六六二號函,為推動人事(含銓敘)
業務數位轉型,自一百十一年九月一日起,各機關人事人員於辦理須報送
銓敘部之各項人事及銓敘案件,統一路徑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際網路
版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入口辦理後傳輸至銓敘部完成報送等作業程序之
調整,以及簡化聘用人員登記備查案應送資料,並依實務作業之需求,爰
修正本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計修正四點,修正要點如下:
一、調整各機關聘用人員登記備查案之報送程序。(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簡化聘用人員登記備查案應送資料,並依實務作業需求,增列年度中
    辦理續聘者,其聘用名冊備註欄須敘明理由;聘用人員留職停薪未復
    聘即離職者,應於聘用名冊備註欄敘明留職停薪期間及離職生效日;
    留職停薪登記及復聘案,應於聘用名冊備註欄敘明留職停薪事由及期
    間。(修正規定第三點)
三、增列聘用人員留職停薪未復聘即離職者,其解聘案聘用名冊之聘用期
    限填報方式。(修正規定第四點)

法規異動

修正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