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制定依據

1. 公務人員俸給法 中華民國097年01月16日 (現行法規)
  公務人員曾任下列年資,如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
  優良者,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銓敘審定職等之本俸最高級;如尚有積
  餘年資,且其年終(度)考績(成、核)合於或比照合於公務人員考績
  法晉敘俸級之規定,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銓敘審定職等之年功俸最高
  級為止:
  一、經銓敘部銓敘審定有案之年資。
  二、公營事業機構具公務員身分之年資。
  三、依法令任官有案之軍職年資。
  四、公立學校之教育人員年資。
  五、公立訓練機構職業訓練師年資。
  曾任政務人員、民選首長、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公立社會教育機構
  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年資,如繳有成績優良證明文件
  ,得比照前項規定,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銓敘審定職等之年功俸最高級
  為止。
  公務人員曾任前二項以外之公務年資,如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
  近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銓敘審定職等之本俸最高
  級為止。
  第一項所稱職等相當,指公務人員曾任職務等級與現所銓敘審定之職等
  相當;所稱性質相近,指公務人員曾任職務工作性質與擬任職務之性質
  相近。
  公務人員曾任職等相當、性質相近、服務成績優良年資提敘俸級之認定
  ,其辦法,由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