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設左列各委員會:
一、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
二、外交及僑政委員會。
三、國防及情報委員會。
四、財政及經濟委員會。
五、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六、交通及採購委員會。
七、司法及獄政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分設或合併之。
監察院得應業務需要,於院內設特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由院長就
所屬人員中指派兼任之。
〔立法理由〕 一、監察院原依行政院組織法八部二會建制設置十委員會,惟以行政院
依組織條例方式,所增設署、局、委員會日多,且行政院組織法亦
修正中,為利監督行政院及其各部會工作,有於監察院增設、分設
或合併委員會之需要。
二、比照立法院委員會設置方式,將內政委員會與邊政委員會合併,外
交委員會與僑政委員會合併,以符實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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