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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察院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監察院院台業肆字第 1070730716號令修正發布第4 條、第7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監察
/
組織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2年3月15日監察院(82)監臺院議字第0617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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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87年3月24日監察院(87)第2屆第78次會議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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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監察院院台業肆字第 1070730716號令修正發布第4 條、第7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四條
本會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 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 本會會議,本院委員得列席,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修正]第七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