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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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四號(重大性與查核風險)
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4月13日

制定依據

1. 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 中華民國074年07月30日
  經證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核簽證之會計師,於第三條第
  一項所列事項發生變更時,應隨時申報證管會備查,並副知計師公會。
  前項申報,應以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名義為之,並經該二分之一以上開
  業會辛師共同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