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證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核簽證之會計師,於第三條第 一項所列事項發生變更時,應隨時申報證管會備查,並副知計師公會。 前項申報,應以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名義為之,並經該二分之一以上開 業會辛師共同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