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災害防救體制,有效執行災害預防、 應變及災後復原重建等任務,以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安全,特訂 定本規則。
一、本要點依災害防救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及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第八條第 四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