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天然氣及油料管線災害防救計畫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12月3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產業公字第11330377501號函修正 第3點及第3點附件二,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建設類 / 煤氣事業及水電等特許業管理

法規異動

修正

參、災害之防救機制
    一、災害預防
        災害預防包含減災及整備等防救措施,目的為減少因人為因素造
        成之災害及防止二次災害,並事先擬定災害應變計畫及加強災變
        時之反應作為,措施如下:
        (一)減災
              1.區位選擇
                天然氣事業及油料管線事業應考量地震(含土壤液化)
                、颱風、豪(大)雨及沿海暴潮等災害可能導致的淹水
                、土地流失、坡地崩塌、河海堤損毀、土石流、火山災
                害等事故,加強防範所屬設施受損及發生災害。
              2.管線設施機能之確保
               (1)天然氣事業及油料管線事業對於所屬管線等設施,應
                  有系統多元化、據點分散化及替代措施之規劃與建置
                  。
               (2)本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局)應督導天然氣事
                  業及油料管線事業加強辦理所屬管線之檢查與更新。
               (3)產業局應督導天然氣事業及油料管線事業建立主要區
                  域所屬管線線路圖或標示資料,健全管線防災資訊系
                  統。
               (4)產業局應督導天然氣事業及油料管線事業辦理所屬管
                  線等之規劃、設計及建置,需考量耐震能力及補強事
                  項。
              3.天然氣事業及油料管線事業應依以往發生災害事例及地
                區災害潛勢特性,訂定災害防救教育宣導及演練實施計
                畫,並辦理各項災害防救演習,以加強災害應變能力。
              4.天然氣事業及油料管線事業應加強管線之檢測及抽換並
                依計畫執行管線設施汰舊換新。
        (二)整備
              1.緊急應變機制之建立
               (1)產業局應督導天然氣事業及油料管線事業訂定緊急應
                  變計畫,明定執行災害應變人員緊急聯絡方法、集合
                  方式、集中地點、任務分配、作業流程及注意事項等
                  ,模擬各種狀況定期實施演練。
               (2)產業局應督導天然氣事業及油料管線事業加強災害緊
                  急應變小組設施、設備之充實及耐風災、水災之措施
                  ;且應考慮食物、飲用水等供給困難時之調度機制,
                  並應確保停電時也能繼續正常運作。
               (3)產業局應督導天然氣事業及油料管線事業應與全民防
                  衛動員準備體系保持聯繫,辦理災害防救、應變及召
                  集事項之準備。
              2.災情蒐集、通報與分析應用
               (1)災情蒐集、通報體制之建立
                  產業局與進駐本市市級災害應變中心之天然氣事業及
                  油料管線事業應建立多元化災情通報管道,並與各機
                  關間建立災情蒐集及通報聯繫體制。
               (2)災情分析應用
                  產業局應督導天然氣事業及油料管線事業平時應蒐集
                  防災相關資訊,建置災害防救資訊系統,並透過網路
                  及各種資訊傳播管道,提供民眾參考查閱。
              3.搜救及緊急醫療救護
               (1)產業局應督導天然氣事業及油料管線事業平時應整備
                  供氣管線災害搜救及緊急所需之裝備、器材及資源。
               (2)產業局應協調本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及本府
                  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建置天然氣及油料管線重
                  大事故通報程序及資源整備,建置鄰近之急救責任醫
                  院緊急救護醫療體系,訂定救護指揮中心、衛生局緊
                  急及災難應變指揮中心( EOC)及各醫療機構間之通
                  報程序,並依規定實施天然氣重大災害演練。
              4.設施、設備之緊急復原
               (1)產業局應督導天然氣事業及油料管線事業應推估所屬
                  設施之可能災損,事先整備緊急復原及供應之措施,
                  並與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訂定支援協定。
               (2)產業局應督導天然氣事業及油料管線事業應確保供應
                  設備等設施之正常操作,訂定操作作業手冊,並加強
                  相關專業人才之培育;此外應有緊急調度或儲備有關
                  裝備之措施。
              5.二次災害之防止
                鑑於天然災害或外部施工不慎破壞等因素,導致天然氣
                供應設備及油料管線設備受損,產生災害發生,需停氣
                進行緊急修護;本市天然氣事業及油料管線事業為防止
                二次災害之發生,平時應針對天然氣及油料災害搶修、
                緊急醫療救護及滅火所需之偵檢儀器、裝備、器材及資
                源進行必要維護及整備,且加強準備復原相關器材,以
                便於緊急應變及復原重建。並應規畫建置供(停)氣區
                塊,以因應地震等較大災害之緊急修復。有關復氣作業
                流程圖如附件一。
              6.災後復原重建
                產業局應督導天然氣事業及油料管線事業應事先整備各
                種管線圖籍資料的整理與保全,並規劃以電子資料保存
                及備份,以順利推動復原重建。
    二、災害緊急應變
        (一)災前應變
              1.天然氣及油料管線災害前之警報發布、傳遞
               (1)天然氣事業及油料管線事業依據設備監控資料,將可
                  能發生災害之危害地區等警報資訊透過產業局通知本
                  府觀光傳播局(以下簡稱觀傳局)、本府秘書處媒體
                  事務組(以下簡稱秘書處媒事組),運用大眾跑馬燈
                  、電視台、電台等傳播媒體及於市府網路上周知民眾
                  。
               (2)天然氣事業及油料管線事業通報災害資料經判別災情
                  狀況後,依照災害通報等級分別通報本府相關層級及
                  災害防救機關,以及早採取因應災害的措施。
              2.災害防範措施
                發生災害後,對於可能產生二次災害之情況,天然氣事
                業及油料管線事業人員應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並應事
                先通報產業局及本市災害防救相關機關,採取必要防護
                措施。
        (二)災情蒐集、通報及通訊之確保
              1.災情之蒐集、通報
               (1)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各編組機關及天然氣事業及油料管
                  線事業於災害發生初期,應多方面蒐集災害現場災害
                  狀況及受損情形、傷病患人數及傷情等相關資訊。
               (2)發生大規模災害時,產業局應通報本市災害應變中心
                  視需要向中央申請出動飛機、直升機蒐集災情,並運
                  用影像資訊等方式掌握災害狀況。
               (3)天然氣事業及油料管線事業應利用災害評估及監測系
                  統,快速分析掌握災害規模。
               (4)天然氣事業及油料管線事業應將緊急應變小組設置與
                  緊急應變運作狀況,分別通報上級有關機關。
              2.通訊之確保
               (1)電信業者應對通訊設施進行功能確認,設施故障時立
                  即派員修復,以維良好通訊運作。
               (2)電信業者協助本市在災害發生時,採取有效通訊管制
                  措施,並妥善分配有限之通訊資源。
        (三)緊急應變體制
              1.督導天然氣事業及油料管線事業負責所屬管線緊急搶修
                、截斷天然氣、漏氣偵測處理及災後恢復供氣事項:
               (1)本市轄內發生重大天然氣及油料管線事故或緊急事件
                  ,各天然氣事業及油料管線事業應即由單位主管視災
                  情成立「災害防救應變中心」處理。「災害防救應變
                  中心」之成員及規模,按事故(件)種類及各公司災
                  害防救緊急應變作業標準程序,依災情嚴重性分別動
                  員必要之搶修人力及出勤人數緊急應變。
               (2)公用天然氣事業透過中央監控系統顯示資料,確認受
                  損區域及範圍,迅速遙控遮斷儲槽或高、中壓管線出
                  入口緊急遮斷閥設備,避免天然氣持續外洩,造成二
                  次災害的發生。
               (3)發生重大天然氣及油料管線事故,天然氣事業及油料
                  管線事業視災情必要時於現場或附近,成立「前進指
                  揮所」,俾方便辦理搶修作業。
               (4)事故現場凌亂不堪,如交通阻塞、氣爆傷亡等情事,
                  應即派員現場採取必要之警戒及安全防護措施,以防
                  止災情持續惡化及二次災害。
               (5)天然氣事業及油料管線事業依災害防救緊急應變作業
                  標準程序執行所屬事故搶修作業,必要時由天然氣事
                  業或油料管線事業及產業局協調本市(或外縣市)同
                  業相互支援辦理搶修作業。
               (6)天然氣事業及油料管線事業對於所屬事故或緊急事件
                  之處理,應依設立發言人機制,適時向外界說明,並
                  讓外界瞭解最新處理情況。
               (7)事故停氣或恢復供氣案件,應儘速使用宣傳工具及媒
                  體向用戶說明停氣原因、致歉,並預告供氣時間,大
                  用戶應派專人辦理,俾讓用戶妥為因應。
               (8)天然氣事業及油料管線事業災害防救應變中心各項災
                  情資訊應彙報產業局及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並力求迅
                  速、正確,避免誤報及延誤通報。
              2.災害應變中心之開設
                產業局經研判天然氣管線及油料管線災害有擴大發生之
                虞時,應視需要報告上級依「臺北市天然氣及油料管線
                災害應變標準作業程序」(詳附件二)成立災害應變中
                心。
              3.災害現場協調人員之派遣
                產業局應視災害規模,主動請求派遣協調人員至災區現
                場,以掌握災害狀況,迅即實施適當之緊急應變措施。
                必要時,得在災害現場或附近設置前進指揮所。
              4.重大災情及應變措施之報告
                產業局應隨時將所蒐集的重大災情資料及實施災害應變
                措施情形,依通報體系通報。
              5.國軍之支援
                產業局依災情判斷,視需要向上級通報申請當地國軍支
                援時,請求軍方派遣適當部隊、裝備支援協助。
              6.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之動員
                發生天然氣及油料管線災害,且情況嚴重緊急時,產業
                局得依有關規定請求動員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進行救
                災。
        (四)災害擴大與二次災害之防止
              因天然氣或油料洩漏造成火災、爆炸或停電時,應立即採
              取災區道路交通管制、警戒、用火用電管制、安撫民眾及
              必要時疏散民眾等措施;天然氣事業及油料管線事業對受
              損設施,亦應進行緊急切斷及修復。
        (五)搜救及緊急醫療救護
              1.搜救
               (1)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應視災害規模,主動或依請求進行
                  統合協調,以確保有關搜救及緊急救護之有效實施。
               (2)搜救行動所需之裝備、器材,原則上由負責該行動之
                  機關攜帶前往,必要時得協調民間之人員攜帶搜救裝
                  備,以利搜救行動。
              2.醫療救護
               (1)聯絡、協調醫療機構預作準備收治大量傷病患及支援
                  現場之醫療救護。
               (2)指派現場醫療救護指揮官,負責現場緊急醫療救護相
                  關事項。
               (3)擇定安全地點建立現場救護站,以利辦理現場救護、
                  聯絡、指揮及臨時收容事故傷患等事項。
               (4)如災情嚴重,超出本市緊急醫療救護能力時,通報衛
                  生福利部協調、聯絡外縣市跨區支援醫療救護與傷患
                  之收治。
               (5)彙整災情及傷患緊急救護情形,通報本市災害應變中
                  心及衛生福利部。
               (6)接獲災區指揮官之藥品及醫材需求時,立即通知食品
                  藥物管理處調撥動員重要藥品醫材儲存處之醫院提供
                  儲備藥品及醫材。
        (六)緊急運送
              1.緊急運送之原則
               (1)緊急運送應考量災害情形、緊急程度、重要性等因素
                  ,實施局部或區域性交通管制措施,並緊急修復毀損
                  之交通設施,以利緊急運送。
               (2)運送對象
                  A.從事搜救、醫療救護等人命救助所需之人員、物資
                    。
                  B.消防搶救活動等防止災害擴大所需的人員、物資。
                  C.各災害防救機關緊急應變人員、修復所屬設施所需
                    人員及初期應變措施必要的人員、物資。
                  D.傷患後送。
                  E.緊急運送所需設施、運送據點的緊急修復及交通管
                    制所需人員、食物、飲用水等維持生命所需物資。
              2.交通運輸暢通之確保
               (1)確保交通運輸暢通是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成功與否之關
                  鍵,產業局應向災害應變中心通報請求統合協調有關
                  交通暢通事宜。
               (2)道路交通之管制:
                  A.請警察機關協助除蒐集來自災害現場之交通路況與
                    有關災害資訊外,並運用各種交通監視或攝影設備
                    ,迅速掌握救災所需道路或交通狀況。
                  B.為確保緊急運送,警察機關得採取禁止一般車輛通
                    行的交通管制,並在災區外周邊地方警察機關或義
                    交的協助下,實施交通管制。
                  C.警察機關實施交通管制時,應使民眾周知。
                  D.為確保緊急運送,警察機關得採取拖吊阻礙車輛或
                    利用警車引導等措施。
               (3)道路之緊急修復
                  各道路管理機關於災害發生時,應掌握所管道路毀損
                  狀況,移除交通障礙物,並對緊急運送路線優先實施
                  緊急修復並將道路毀損狀況及修復情形通報各級災害
                  應變中心。
        (七)避難收容
              1.災民避難勸告或指示撤離
                災害發生時,應以人命安全為優先考量,實施當地居民
                之避難勸告或指示撤離,並提供避難場所、避難路線、
                危險處所、災害概況及其它有利避難的資訊。
              2.災民收容場所
               (1)災害發生時,由區應變中心視需求開設緊急安置所,
                  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配合學校單位開設事
                  宜。
               (2)災民所需物資及飲用水之供應、分配等事項由社會局
                  協助提供。並取得受災民眾、當地居民或社區災害防
                  救團體等志工之協助。
               (3)有關規劃收容場所資訊的傳達,透過觀傳局、秘書處
                  媒事組,運用大眾跑馬燈、電視台、電台等傳播媒體
                  及於市府網路上宣導民眾周知。
        (八)食物、飲用水及生活必需品之調度、供應
              1.調度、供應之協調
                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應辦理食物、飲用水、藥品醫材及生
                活必需品調度、供應之整體協調事宜。
              2.調度、供應之支援
                如有物資、藥品醫材供應不足時,得請求衛生局調度。
              3.民間業者之協助
                應視需要協調、鼓勵民間業者提供食物、飲用水、藥品
                醫材及生活必需品等之供應。
        (九)衛生保健及罹難者屍體處理
              1.衛生保健
                區級醫護組接獲區級災害應變中心通知成立緊急安置所
                並已進駐收容民眾時,經瞭解有醫護需求,立即向市級
                災害應變中心醫衛環保組通報,聯繫聯合醫院窗口派遣
                人員前往提供醫護服務。若收容民眾人數過多,或多家
                緊急安置所同時成立,除派遣市立聯合醫院人員前往成
                立「醫護站」提供醫護服務外,亦可協調其他醫院派員
                支援。
              2.罹難者屍體處理
                本府民政局殯葬管理處(以下簡稱殯葬處)應即時協調
                或請法務部協調地方檢察機關儘速執行罹難者屍體相驗
                工作,並妥適處理遺留物或救出物品,並協調棺木或屍
                袋的調度及罹難者遺體之安全搬送與維護,詳細記錄有
                關殯葬及屍體存放資訊,以便後續處理。
        (十)社會秩序之維持
              警察機關應在受災區及其周邊實施巡邏、聯防、警戒及維
              持社會治安的緊急應變措施。
        (十一)建築物構造及設備之緊急復原
                在發生災害後,本府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
                簡稱建管處)應視需要立即發動或協調相關專業職業及
                技術人員,緊急協助勘查所轄建築物構造及設備之損害
                狀況,以避免二次災害,確保災民安全。
    三、災後復原重建
        (一)訂定復原重建計畫
              督導天然氣事業及油料管線事業於重大災害發生後應訂定
              復原重建計畫,考量設施受損情形、地區特性、有關公用
              設施所屬機關權責等因素,以迅速恢復供應為原則。包括
              :
              1.災害復舊
               (1)緊急供應計畫:包括氣源供應、其他替代能源、設備
                  (用戶爐具)等。
               (2)即時修復計畫,如設施、設備之緊急復原程序。
               (3)二次災害之防止措施(設備維護、自動檢查、管線汰
                  舊換新)。
              2.復原重建措施
               (1)完整之設備復舊計畫。
               (2)定期追蹤檢討復舊、復原程序。
               (3)相關事項應存有完整紀錄建檔備查。
              3.應變處理程序
               (1)災後重要設備快速診斷方法。
               (2)各種災害應變流程或程序,如管線挖損、大量洩漏、
                  火災等。
               (3)狀況模擬及處理方法。
               (4)訂定之應變處理程序應具體可實施,如應變所需之工
                  具或施工方法。
              4.定期演練
               (1)定期演練緊急應變計畫,且有檢討紀錄備查。
               (2)演練項目涵蓋可能遇到之災害類型。
              5.防災教育訓練
               (1)訂定年度防災教育訓練計畫。
               (2)依法令要求辦理訓練及複訓。
              6.防災業務認知與執行能力
                內部員工或承包商應充分了解安全作業標準、即時修復
                計畫、緊急供應計畫、設備復舊計畫、二次災害預防計
                畫與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之實施內容與執行要求。
        (二)設施復原重建
              1.天然氣事業及油料管線事業各部門平時即掌握重要設備
                之緊急供應及必備之器具、材料,足夠應變之需,縮短
                於災害發生應變時間。
              2.協調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工會、調派人員、器材
                或其他協助事項。
              3.天然氣事業及油料管線事業供氣區域內已建置供氣區塊
                ,當災害發生時可迅速隔離,恢復供氣時依區塊、供氣
                源分段測試復氣至完成為止。
        (三)緊急復原之原則
              督導天然氣事業及油料管線事業災後復原確實採取必要之
              應變措施,以及後續之善後、勘查、復建與復原工作確依
              區塊化、極小化、防止造成二次災害之原則辦理。
              1.復原次序依供氣設備優先由儲氣槽、整壓站、高、中壓
                輸送管線、低壓輸送管線,迅速進行修復;為防止二次
                災害實施區塊檢測,分區迅速恢復用戶端氣源供應。
              2.災後天然氣供給,依需求優先由醫療機構、政府機關、
                學校、一般用戶等順序,迅速恢復氣源供應。
              3.災後定期派員巡查所屬設備及管線,以維公共安全。
        (四)安全衛生措施
              進行復原重建過程中,天然氣事業及油料管線事業員工、
              包商等人員應確實遵照相關安全衛生規定作業,以防止職
              業災害發生。
              1.安全防護措施
               (1)作業場所應有警戒管制措施,以區隔危險區域。
               (2)用電用火應嚴予管制,以防止二次災害發生。
               (3)搶修人員防護設備,如安全帽、安全鞋、護目鏡、防
                  護面罩等應確實配戴。
              2.作業環境有害因素測定
               (1)工作時,應經常以「可燃性氣體偵測器」檢查,在濃
                  度達爆炸下限20%,即命令停止用火。
               (2)在局限空間如閥箱內作業時,應持續偵測含氧量及可
                  燃氣體、有毒氣體,確保安全作業。
               (3)作業環境經測定空氣中有害物達容許濃度標準時,現
                  場主管即刻指揮工作人員撤離作業場所。
              3.工作許可證
               (1)因搶修需要,必須在作業場所動用火種焊接、加熱等
                  須先取得動火許可證。
               (2)因搶修需要進入局限空間如閥箱內作業時,需經缺氧
                  作業主管許可,才可進入作業。
               (3)在「工作許可證」有效期間,如因情況變化,施工人
                  員應遵照現場主管指示停止作業。
               (4)工程作業交付承攬前工作環境、危險因素及相關安全
                  衛生規定告知書以防止職業災害發生。
        (五)彙報災害事故處理檢討報告
              1.天然氣事業及油料管線事業於災害或事故處理完畢後三
                日內舉行檢討會議,並填寫防止再發生事故報告,作為
                日後訓練之教材。
              2.督導天然氣事業及油料管線事業建置災害事故調查機制
                ,其內容含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災害發生經過、事故
                處理方式、原因分析、再發生防止對策與追蹤結果等,
                並循PDCA(計畫、執行、檢討、改善)的精神持續追蹤
                改善,建檔提供各部門做為OJT訓練教材。
        (六)復原重建計畫定期追蹤檢討
              1.督促天然氣事業及油料管線事業訂定緊急應變計畫,明
                定執行災害緊急聯絡人、應變人員之任務分配、作業流
                程等相關事項,模擬各種狀況定期實施演練。
              2.督促天然氣事業及油料管線事業掌握關鍵設備與製程之
                緊急供應系統及必需之零、配、附件與備置足夠之應變
                必需設備、設施,以縮短應變時間。另建立彈性與替代
                之儲輸作業與處理系統流程,以縮短災害規模與衝擊時
                間,維持能源供應系統之多元。
              3.督導天然氣事業及油料管線事業建置管線設施監測與自
                動控制系統,迅速掌握災害影響程度,發動緊急應變與
                搶修作業機制,縮短復原重建之時間。
              4.復原重建計畫貫徹執行並定期追蹤檢討,供作改進災害
                防救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