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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動物狂犬病預防注射申請須知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制定依據
1.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防治動物傳染病之發生、傳染及蔓延,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2.
臺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現行法規)
第一條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尊重動物生命,增進動物福利,維護公共安全 及促進人與動物之和諧關係,特制定本自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