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動物狂犬病預防注射申請須知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所有條文

一、說明: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臺北市畜犬管理辦法之規定,本市
    轄區內所有畜養之畜犬(貓),均應辦理狂犬病預防注射。
  (一)實施對象:本市轄區內市民所飼養已屆狂犬病免疫適期及接種是
        項預防注射已逾壹年之犬、貓等動物。
  (二)狂犬病預防注射:畜犬(貓)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攜帶畜犬(貓)
        至臺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或其委託之公民營動物醫院辦理。
  (三)畜犬(貓)應定期施行狂犬病預防注射,並另核發識別牌:經完
        成狂犬病預防注射後,實施單位應發給「臺北市政府動物狂犬病
        預防注射證明手冊」及當年之狂犬病預防注射登記牌;如有損壞
        或遺失,應由所有人或管理人申請換發或補發。
  (四)所有人或管理人住址變更或畜犬(貓)轉讓、死亡者,應於事實
        發生後十五日內逕向臺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辦理變更或犬籍註銷
        事宜。
  (五)畜犬(貓)所有人或管理人每年應於登記證明手冊所載狂犬病預
        防注射有效期滿前十日內攜帶畜犬(貓)及注射證明手冊,再接
        受預防注射。
  (六)畜犬(貓)所有人或管理人違反前列規定者,依「動物傳染病防
        治條例」第四十五條及「臺北市畜犬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三項及
        第八條第二項處以新臺幣壹萬元以上伍萬元以下之罰鍰。

二、應備文件:
    ┌──────┬───────┬──────┬──────┐
    │  名    稱  │   法令依據   │  發給機關  │  備    註  │
    ├──────┼───────┼──────┼──────┤
    │畜主身分證或│動物傳染病防治│臺北市動物衛│由本所指定之│
    │影本,動物狂│條例第十三條及│生驗所      │獸醫人員或由│
    │犬病預防注射│臺北市畜犬管理│            │委託之執業獸│
    │申請書      │辦法第四條、第│            │醫師填具    │
    │            │八條          │            │            │
    └──────┴───────┴──────┴──────┘

三、申請手續:
  (一)所有人或管理人攜帶畜犬(貓)及身分證明文件到指定地點(包
        括本所獸醫服務臺,指定協辦動物醫院或臨時特約服務工作站)
        辦理。
  (二)填寫申請書乙份(由本所或協辦動物醫院代填免費服務)。
  (三)由執業獸醫師(佐)實施畜犬(貓)生體檢查。
  (四)凡未經辦理而施行初次狂犬病預防注射之犬(貓),所有人或管
        理人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按規定繳規費貳佰元後並發給本府動
        物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手冊及當年度之注射登記牌。
  (五)已辦理其預防注射已逾壹年之畜犬(貓),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按
        時攜帶畜犬(貓)及原發給本府動物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手冊,
        按規定繳費後,再接受預防注射。
  (六)換、補發狂犬病預防注射牌、證手續:需繳注射證明手冊費參拾
        元或注射登記犬牌費貳拾元,由執業獸醫師(佐)審驗文件符合
        後即可換、補新牌、證。

四、動物狂犬病預防注射作業流程圖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