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所有人或關係人違反第九條或第二十九條規定。 二、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不為動物防治措施 或第四項、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二 十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 三、動物運輸業者未依第十四條第二項或產銷業者未依第十四條第四項規 定辦理,經勸導拒不改善或一年內再次違反。 四、任何人違反第十四條之一公告禁止事項。 五、違反第二十四條擅自開掘掩埋地點或燬損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