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豬隻預防注射申請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說明
  (一)為配合臺灣地區豬隻法定傳染病聯合防疫措施,避免豬瘟、口蹄
        疫惡性傳染病之發生與流行,本市豬隻一律接受豬瘟及口蹄疫預
        防注射。
  (二)豬隻免疫適期及方式:
        1.種母豬完成豬瘟基礎免疫後,每年 1次於空胎時免疫者,其所
          生仔豬分別於約第 6週齡及第 9週齡時各免疫 1次。
        2.種母豬完成豬瘟基礎免疫後,於配種前免疫 1次,以後不再免
          疫者,其所生仔豬分別於約第 3週齡及第 6週齡時各免疫 1次
          。
        3.豬口蹄疫免疫時機應配合其母畜之免疫計畫,並依照疫苗製造
          廠推薦方式行之。
  (三)自外縣市移入豬隻,於移入 1週內健康情況良好時應再補強豬瘟
        、口蹄疫預防注射 1次。
  (四)豬隻完成豬瘟、口蹄疫第 1次預防注射後,經 6個月需再補強注
        射 1次,未經預防注射之豬隻不得移動或屠宰,違者移送法辦。
  (五)經發現或查獲豬隻未施打豬瘟、口蹄疫疫苗者,依動物傳染病防
        治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
        下罰鍰,且若發生該病,其經撲殺之豬隻本府將不予賠償。
  (六)豬隻所有人或管理人對臺北市動物保護處派出人員到場施行預防
        注射及檢查等工作時不得拒絕,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同時依規
        定繳交相關費用,未依規定完成預防注射之豬隻,將依違反同前
        之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辦理之,並得移送
        法院強制執行。

二、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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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法令依據     │        發給機關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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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書│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由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免費發│    │
  │      │                  │給                      │    │
  └───┴─────────┴────────────┴──┘

三、申請手續:
  (一)以口頭、電話、傳真或書面方式向臺北市動物保護處申請辦理之
        。
  (二)各區負責獸醫依期前往申請戶實施豬隻生體健康檢查後,予以預
        防注射。
  (三)繳納規費:繳納豬瘟疫苗藥品規費每頭新台幣伍元整,並發規費
        收據;豬口蹄疫疫苗自行向合法廠商洽購。
  (四)豬隻預防注射申請流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