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說明
(一)為配合臺灣地區豬隻法定傳染病聯合防疫措施,避免豬瘟、口蹄
疫惡性傳染病之發生與流行,本市豬隻一律接受豬瘟及口蹄疫預
防注射。
(二)豬隻免疫適期及方式:
1.種母豬完成豬瘟基礎免疫後,每年 1次於空胎時免疫者,其所
生仔豬分別於約第 6週齡及第 9週齡時各免疫 1次。
2.種母豬完成豬瘟基礎免疫後,於配種前免疫 1次,以後不再免
疫者,其所生仔豬分別於約第 3週齡及第 6週齡時各免疫 1次
。
3.豬口蹄疫免疫時機應配合其母畜之免疫計畫,並依照疫苗製造
廠推薦方式行之。
(三)自外縣市移入豬隻,於移入 1週內健康情況良好時應再補強豬瘟
、口蹄疫預防注射 1次。
(四)豬隻完成豬瘟、口蹄疫第 1次預防注射後,經 6個月需再補強注
射 1次,未經預防注射之豬隻不得移動或屠宰,違者移送法辦。
(五)經發現或查獲豬隻未施打豬瘟、口蹄疫疫苗者,依動物傳染病防
治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
下罰鍰,且若發生該病,其經撲殺之豬隻本府將不予賠償。
(六)豬隻所有人或管理人對臺北市動物保護處派出人員到場施行預防
注射及檢查等工作時不得拒絕,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同時依規
定繳交相關費用,未依規定完成預防注射之豬隻,將依違反同前
之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辦理之,並得移送
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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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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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法令依據 │ 發給機關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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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由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免費發│ │
│ │ │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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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手續:
(一)以口頭、電話、傳真或書面方式向臺北市動物保護處申請辦理之
。
(二)各區負責獸醫依期前往申請戶實施豬隻生體健康檢查後,予以預
防注射。
(三)繳納規費:繳納豬瘟疫苗藥品規費每頭新台幣伍元整,並發規費
收據;豬口蹄疫疫苗自行向合法廠商洽購。
(四)豬隻預防注射申請流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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