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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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八十二學年度高職與國中區域合作技藝教育班試辦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8月24日

制定依據

1. 國民教育法 中華民國068年05月23日
  國民教育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以養成德、智、體、
  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宗旨。
2.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078年12月18日
  本細則依國民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