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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八十二學年度高職與國中區域合作技藝教育班試辦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8月24日
制定依據
1.
國民教育法
中華民國068年05月23日
第一條
國民教育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以養成德、智、體、 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宗旨。
2.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078年12月18日
第一條
本細則依國民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