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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人員參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諮詢服務及調查工作獎勵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制定依據
1.
性別平等教育法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第十一條(主管機關給予必要之協助、獎勵及糾正)
主管機關應督導考核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或下級機關辦理性別平等教育 相關工作,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其績效優良者,應給予獎勵,績效不良者 ,應予糾正並輔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