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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04日
制定依據
1.
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中華民國090年07月31日廢止 (現行法規)
第八條
綜合表現之學期成績未滿六十分者,應由學生綜合表現成績審核委員會 議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