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指定用途之捐款累積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業務機關應訂定 管理運用要點或執行計畫。 指定用途之捐款累積金額未達前項數額者,業務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訂 定之。
九、業務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就接受捐款之範圍、項目等另訂作業規範。 依前項及前點訂定之相關規定,學校應函報本府教育局同意,其他業 務機關應函報本府財政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