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指定用途之捐款累積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業務機關應訂定 管理運用要點或執行計畫。 指定用途之捐款累積金額未達前項數額者,業務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訂 定之。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透過動物認養活動凝聚社會資源,以落 實野生動物保育、研究及教育工作,提昇臺北市市立動物園(以下簡稱 動物園)圈養動物福祉,並增進全民保育觀念,特訂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