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動物園動物認養捐款管理運用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授教終字第 1083017782號函修 正第2點至第7點,自函頒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教育類 / 社會教育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園接受個人及民間企業或團體指定支持用於下列野生動物保育整體
    發展相關事項之動物認養捐款(以下簡稱本捐款):
  (一)推動野生動物域內、域外保育及相關學術研究工作。
  (二)參與國內外野生動物保育相關事務及會議。
  (三)結合國內外相關機構辦理動物園專業人才養成及訓練。
  (四)執行動物認養活動計畫所需之費用。
  (五)改善動物既有圈養環境之設施設備。
  (六)辦理具人文關懷視野之野生動物保育及環境教育工作。
  (七)發展野生動物醫療及疾病管理相關技術。
  (八)更新野生動物基本資料庫。

三、本捐款存入本園動物認養專戶,以代收代付方式處理運用,並依會計
    程序辦理。

四、本捐款之支用與管理,由本園另設置動物認養經費管理委員會管理。

五、本捐款收支管理情形應設置帳簿記載,並按月編製報表,陳報臺北市
    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轉送臺北市政府財政局、臺北市政
    府主計處及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備查。

六、本捐款於動物認養辦法廢止及本園停止辦理動物認養活動時,倘有結
    餘,其餘款全數解繳市庫。

七、本園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公告截至前一年度捐款者名單、經費運用成果
    報告、收支明細及使用情形,供大眾查閱,但得依捐款者之要求不公
    告特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