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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資源班運作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制定依據
1.
特殊教育法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使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之國民,均有接受適性教育之權利,充分發展身 心潛能,培養健全人格,增進服務社會能力,特制定本法。
2.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第一條
本細則依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