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資源班運作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本原則適用對象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主管之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含完
    全中學國中部)。

二、各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應定期開會研議身心障礙資源班(以下簡稱
    資源班)之規劃、推動及檢討等相關事宜。

三、實施內容
  (一)支援服務:提供特殊教育學生(以下簡稱特教學生)、特教學生
        家  長、普通教師、一般學生、學生家長及學校行政支援、支持
        或諮詢服務。
  (二)資源教學:依特教學生之特殊需求,規劃提供各類型的教學方案
        。
  (三)運作架構如附件一、二。

四、實施方式
  (一)資源班教師支援服務
        1.協助規劃推動特教學生融合學習活動。
        2.隨時輔導特教學生適應普通教學環境。
        3.協助普通班教師及家長處理特教學生相關困難。
        4.協助辦理普通教師及學生家長特教知能研習。
        5.結合相關資源提供諮詢服務。
  (二)資源班教師資源教學
        1.依特教學生需要,安排學生學習適性課程。
        2.依特教學生需要,安排多樣性的學習場所。
        3.依特教學生需要,與普通班教師交流,互相提供適當的教學課
          程;依需求得入班與普通班教師合作,進行協同教學。
        4.依規定授課時數,提供特教學生外加式或抽離式的資源教學;
          資源班之教學宜採小組教學,以全數特教學生最大化服務需求
          為考量,每節授課師生比以不得低於一比三為原則。
        5.妥善運用志工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等人力,提供特教學生個別
          化的協助。

五、成績考查
  (一)平時考查:資源班實施資源教學時,應設計特教學生平時考查評
        量表,隨時記錄學生學習情況;平時考查評量結果做為學生原班
        該科平時成績,外加課程與原課程之平時成績依授課節數平均計
        算。
  (二)定期考查:特教學生定期考查方式應於個別化教育計畫( IEP)
        會議研議,如未採用原班試卷,其成績由資源班教師評量並核給
        資源班成績證明,其原班成績應透過「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研
        議共識辦理。

六、師資人力
  (一)國小資源班每班編制特殊教育教師二人。
  (二)國中資源班每班編制特殊教育教師三人。
  (三)學校設置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三班以上者,得視需要設置身心障
        礙資源班召集人,協助特教組長統籌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行政、
        課程教學與輔導。身心障礙資源班召集人協辦行政每週授課節數
        得減授課二節,由學校視實際情況在可運用節數及鐘點費額度內
        ,經校內行政程序決定之。
  (四)資源班教師應遴聘合格特教教師擔任,現職不合格特教教師,不
        得留任資源班。
  (五)為妥善運用現有教師資源,教育局每年開學前進行教育資源分配
        ,以均衡人力。

七、教室設置
  (一)學校應依資源班班級數,每班至少設置一間資源班教室。
  (二)資源班教室以設於一樓為原則,並應注意無障礙設施之設置,以
        利學生進出與使用。
  (三)資源班教室設置應選擇適當地點,且鄰近特教組教師辦公室,俾
        利特教教師就近處理學生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