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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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審查建造執照申請案件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制定依據

1. 建築法 中華民國100年01月05日
  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備具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工程圖樣及說明書。
  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申請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起造人之姓名、年齡、住址。起造人為法人者,其名稱及事務所。
  二、設計人之姓名、住址、所領證書字號及簽章。
  三、建築地址。
  四、基地面積、建築面積、基地面積與建築面積之百分比。
  五、建築物用途。
  六、工程概算。
  七、建築期限。
  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包括左列各款:
  一、基地位置圖。
  二、地盤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三、建築物之平面、立面、剖面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四、建築物各部之尺寸構造及材料,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三十分之一。
  五、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規定之必要結構計算書。
  六、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規定之必要建築物設備圖說及設備
      計算書。
  七、新舊溝渠及出水方向。
  八、施工說明書。
2. 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建築基地臨接計畫道路或指定有案之建築線者,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
項執照前,應向臺北市主管建築機關(以下簡稱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指示
建築線。但建築基地位於本市已完成市地重劃地區、區段徵收地區或都市
計畫道路開闢完成地區,經主管建築機關公告免申請指示建築線者,不在
此限。
建築基地未臨接計畫道路或未臨接已指定有案之建築線者,應向主管建築
機關申請指定建築線。
建築基地未臨接建築線,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其出入通路無礙通行者
,得申請建築:
一、臨接廣場等永久性空地者。
二、隔河川、水道或溝渠、綠地以臨接建築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