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辦理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應成立評鑑委員會,綜理營運與 服務評鑑事務。 前項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九人;委員應包含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其中 半數以上委員應遴聘主管機關以外之學者或專家擔任,聘期二年,聘期屆 滿得再予續聘一任,續聘委員人數以不超過新聘委員人數為原則。
考量身障人士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需求較一般民眾特殊,邀請身心障礙者 團體代表參與評鑑委員會將有助於強化無障礙運輸方面之評鑑,爰修正第 二項增訂評鑑委員會委員應包含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