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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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區公車營運與服務品質督導及評鑑委員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制定依據

1. 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辦法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現行法規)
主管機關辦理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應成立評鑑委員會,綜理營運與
服務評鑑事務。
前項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九人;委員應包含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其中
半數以上委員應遴聘主管機關以外之學者或專家擔任,聘期二年,聘期屆
滿得再予續聘一任,續聘委員人數以不超過新聘委員人數為原則。
〔立法理由〕
考量身障人士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需求較一般民眾特殊,邀請身心障礙者
團體代表參與評鑑委員會將有助於強化無障礙運輸方面之評鑑,爰修正第
二項增訂評鑑委員會委員應包含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