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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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低收入戶國中以上就學子女交通補助作業須知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制定依據

1. 社會救助法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 (現行法規)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及財力,對設籍於該地之低收入
戶或中低收入戶提供下列特殊項目救助及服務:
一、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
二、托兒補助。
三、教育補助。
四、喪葬補助。
五、居家服務。
六、生育補助。
七、其他必要之救助及服務。
前項救助對象、特殊項目救助及服務之內容、申請條件及程序等事項之規
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