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家庭照顧老人之意願及能力,提升老人在社區生活之自主性,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下列社區式服務: 一、保健服務。 二、醫護服務。 三、復健服務。 四、輔具服務。 五、心理諮商服務。 六、日間照顧服務。 七、餐飲服務。 八、家庭托顧服務。 九、教育服務。 十、法律服務。 十一、交通服務。 十二、退休準備服務。 十三、休閒服務。 十四、資訊提供及轉介服務。 十五、其他相關之社區式服務。
為健全長期照顧服務體系提供長期照顧服務,確保照顧及支持服務品質, 發展普及、多元及可負擔之服務,保障接受服務者與照顧者之尊嚴及權益 ,特制定本法。 長期照顧服務之提供不得因服務對象之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婚姻、 年齡、身心障礙、疾病、階級、種族、宗教信仰、國籍與居住地域有差別 待遇之歧視行為。
一、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長期照顧服務資源發展獎助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所定獎勵及補助(以下簡稱獎助)事項,特訂定 本要點。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輔導法人、機構、學校或團體推展臺 北市社會福利服務,改善設施設備及充實服務方案,以提昇社會服務品質 ,特訂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