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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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工職業疾病認定委員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制定依據

1.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中華民國90年10月31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認定職業疾病,確保罹患職業疾病勞工之
  權益,得設置職業疾病認定委員會。
  前項職業疾病認定委員會之組織、認定程序及會議,準用第十四條至第
  十六條之規定。
〔立法理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認定職業疾病,得準用中央主管機關設置職
  業疾病鑑定委員會之規定,設置職業疾病認定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