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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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兩性工作平等法 中華民國91年1月16日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
  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立法理由〕
  明定雇主有防治受僱者受性騷擾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