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之租佃,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土地法及其他法律 之規定。
一、耕地租約之清理,除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省(市)耕地租約登記 辦法外,依本要點行之。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辦理耕地租約登記,特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