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公立高級中學及國立職業學校校長遴選、連任、
延任,應組織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
遴委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代表。
二、學者專家。
三、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代表一人。
四、與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級並合法立案之教師組織、家長團體代表各
一人。
五、出缺或申請連任、延任校長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各
一人。
前項第二款之學者專家,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教師組織、家長團體、
高中職校長團體及設有教育系所之大學推薦二倍以上人數之參考名單中
擇聘之。
第二項第五款之教師代表、家長代表,於辦理該校校長出缺之遴選、連
任或延任時,始具委員資格。教師代表應由學校專任教師選舉產生,投
票人數不得少於專任教師人數二分之一;家長代表應由學校班級家長代
表選舉產生,投票人數不得少於班級家長代表人數四分之一。
遴委會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遴委會委員在任期中因故無法執行任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解聘之;其缺額,依前五項規定聘(派)委員補足其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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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任期考評之項目及程序,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董事會訂定並
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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