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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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庫存象牙及象牙加工品買賣審查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制定依據

1. 野生動物保育法 中華民國098年07月08日
  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
  場所陳列、展示。
  前項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2. 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094年08月08日
  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買賣者,應填具申請書向該管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應將同意買賣之數量,每三個月彙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者,應於預定
  陳列、展示開始一個月前填具申請書,向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提出,經同意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