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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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委託專業公會辦理建築執照審查及查勘驗作業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制定依據

1. 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0年06月08日
  本規則所稱現有巷道,其範圍如下:
  一、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
  二、私設通路,經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供公眾通行之同意書者。
  三、捐獻土地為道路使用,經依法完成土地移轉登記手續者。
  四、本法於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十一月七日修正公布前,曾指定建築線之
      現有巷道,經本府認定無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交通及市容
      觀瞻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須於供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
  並無阻止情事,繼續和平通行達二十年,且為不特定公眾通行所必要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