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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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現行法規)
第二十六條
在適用本法前或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施行前,已建築完
成之建築物,申請補發使用執照時,得免由建築師及營造廠簽章。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依前項規定申請補發使用執照者,應經消防審查合
格。
第一項申請補發使用執照應檢附之書件,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