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港區各業作業人員或車輛,均應由各業負責人或車輛所有人檢具有 關文件,向商港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憑商港管理機關核發之許可證及港 區通行證件並接受港務警察檢查後,始可通行。 前項許可證及港區通行證,如請領之人於六個月內無業務實績者,由商 港管理機關註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