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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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港請領港區通行證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8月24日

制定依據

1. 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093年11月19日
  進出港區各業作業人員或車輛,均應由各業負責人或車輛所有人檢具有
  關文件,向商港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憑商港管理機關核發之許可證及港
  區通行證件並接受港務警察檢查後,始可通行。
  前項許可證及港區通行證,如請領之人於六個月內無業務實績者,由商
  港管理機關註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