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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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取締道路兩旁懸掛張貼違規廣告物執行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7月07日

制定依據

1. 公路法 中華民國73年1月23日
  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公路路基、行車安全及沿途景觀,對公路兩側公
  、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得商請當地縣
  (市)政府勘定範圍,公告禁止或限制建築及樹立,不受都市計畫土地
  使用分區管制之限制。其原有之建築物、廣告物及其他障礙物有礙行車
  安全或觀瞻者,得商請建築主管機關,依法限期修改或強制拆除。但應
  給予相等之補償。
  前項禁建、限建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中華民國075年05月21日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
  其雇主四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放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者。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者。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者。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者。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者。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
      清除者。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者。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者。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
      行為者。
  十、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
  前項第八款之廣告牌及第十款之攤架、攤棚均得沒入之。
3. 廢棄物清理法 中華民國77年11月11日
  在指定清除地區嚴禁有左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
      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二、污染地面、池塘、水溝、牆壁、樑柱、電桿、樹木、道路、橋樑或
      其他土地定著物。
  三、於路旁、屋外或屋頂曝曬、堆置有礙衛生整潔之物。
  四、自廢棄物清除、處理及貯存工具、設備或處所中搜揀經廢棄之物。
  五、拋置熱灰燼、危險化學物品或爆炸物品於廢棄物貯存設備。
  六、棄置動物屍體於廢棄物貯存設備以外處所。
  七、隨地便溺。
  八、於水溝棄置雜物。
  九、飼養禽、畜有礙附近環境衛生。
  十、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
4. 廢棄物清理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079年06月05日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所稱污染,包括左列行為:
  一、任由家畜、家禽於道路或公共場所便溺者。
  二、利用騎樓、人行道、慢車道或路旁修理或沖洗車輛,污染地面者。
  三、車輛於行駛途中拋棄或遺落廢棄物、裝載物污染地面者。
  四、利用騎樓、人行道、慢車道或路旁生火、洗滌、屠宰污染地面者。
  五、廢棄物排放或倒入池塘、水溝內者。
  六、在牆壁、樑柱、電桿、樹木、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物上書刻廣告、
      標語或繫掛變色、變體、變型或污穢不堪之廣告者。
  七、各項工程施工中,污染工地外之環境者。
  八、工商、住戶將廢棄物倒入備置於人行道旁、公園或觀光地區等處所
      之清潔箱者。
  九、燃放鞭炮不隨即清掃,污染地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