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移置及保管,以新竹市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為執行機關。 拖吊車輛或保管場所不足時,得使用民間拖吊車及場地。 車輛保管場地之地點應公告之。 使用民間拖吊車及場地之辦法,由本府訂定送市議會決議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