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違規車輛移置保管項目:
一、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而駕駛人
不在場者: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
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
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二、其他影響公共安全及民眾檢舉有妨礙交通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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