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使用民間拖吊車及保管場地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10月月5日新竹市政府府行法字第 101022755號令修正發布 第5條;刪除第6條條文
法規體系: / 新竹市 / 警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執行違規車輛移置保管項目:
一、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而駕駛人
    不在場者: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
        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
        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二、其他影響公共安全及民眾檢舉有妨礙交通情形者。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