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執行緊急應變措施,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平時應實施下列 準備工作: 一、災害防救組織之整備。 二、災害防救訓練演習。 三、災害監測、預報、警報發布及其設施之強化。 四、災情蒐集、通報及指揮所需通訊設施之建置、維護及強化。 五、災害防救物資、器材之儲備及檢查。 六、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整備及檢查。 七、妨礙災害應變措施事項之改善。 八、國際救災支援之配合事項。 九、其他緊急應變準備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