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審查農民參加本保險資格,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農會主辦股部應將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彙齊,並就相關法令規定與
個案事實條件,先行書面查核,述明具體意見後,依下列規定辦理現
地勘查。但有第三條附件一所定客觀證明文件之一者,得免辦理現地
勘查。
(一)現地勘查由農會會同申請人及農地坐落之鄉(鎮、市、區)公所
辦理。必要時,得請地政單位協助。
(二)現地勘查時應填寫現地勘查紀錄表(如附件二),提供審查小組
審查。
二、審查小組審查農民參加本保險資格,應依相關法令及事實條件個別審
查之。審查小組成員如發現申請人申請表所記載者與事實情況顯有不
符時,應再詳加查證,並得邀集相關機關辦理複勘。
三、審查小組審查農民參加本保險資格,應將審查結果當場作成紀錄,並
將第三條之申請表影本及其檢具之相關文件影本報請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備查,正本則留存農會供編造加保名冊及建立電腦檔案之
依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前項第三款農會所送資料,檢視農會審查
個別被保險人之資格及決議是否符合規定,於每月月底前查填農會審查工
作辦理情形(如附件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備查。
審查小組之決議有違反法令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農會法第
四十二條規定撤銷其決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抽查轄內各農會辦理農民參加本保
險資格審查之情形。其抽查作業機制及抽查結果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及中
央農業主管機關備查。
勞工保險局抽查農會辦理農民參加本保險資格審查情形時,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應會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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