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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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農會審查農業工作者參加本保險資格,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農會主辦股部應將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彙齊,並就相關法令規定
      與個案事實條件,先行書面查核,述明具體意見後,依下列規定辦
      理現地勘查。但有第三條附件一所定客觀證明文件之一者,得免辦
      理現地勘查。
    (一)現地勘查由農會會同申請人及農地坐落之鄉(鎮、市、區)公
          所辦理。必要時,得請地政單位協助。
    (二)現地勘查時應填寫現地勘查紀錄表(如附件二)提供審查小組
          審查。
  二、審查小組審查農業工作者參加本保險資格,應依相關法令及事實條
      件個別審查之。審查小組成員如發現申請人申請表所記載者與事實
      情況顯有不符時,應再詳加查證,並得邀集相關機關辦理複勘。
  三、審查小組審查農業工作者參加本保險資格,應將審查結果當場作成
      紀錄,並將第三條之申請表影本及其檢具之相關文件影本報請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正本則留存農會供編造加保名冊及建
      立電腦檔案之依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前項第三款農會所送資料,檢視農會審
  查個別被保險人之資格及決議是否符合規定,並每月月底前查填農會審
  查工作辦理情形(如附件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農業主管機關
  備查。
  審查小組之決議有違反法令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農會法
  第四十二條規定撤銷其決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抽查轄內各農會辦理農業工作者
  參加本保險資格審查之情形,並通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得會同
  辦理。其抽查作業機制及抽查結果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農業主管
  機關備查。
2. 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農會審查農民參加本保險資格,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農會主辦股部應將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彙齊,並就相關法令規定與
    個案事實條件,先行書面查核,述明具體意見後,依下列規定辦理現
    地勘查。但有第三條附件一所定客觀證明文件之一者,得免辦理現地
    勘查。
  (一)現地勘查由農會會同申請人及農地坐落之鄉(鎮、市、區)公所
        辦理。必要時,得請地政單位協助。
  (二)現地勘查時應填寫現地勘查紀錄表(如附件二),提供審查小組
        審查。
二、審查小組審查農民參加本保險資格,應依相關法令及事實條件個別審
    查之。審查小組成員如發現申請人申請表所記載者與事實情況顯有不
    符時,應再詳加查證,並得邀集相關機關辦理複勘。
三、審查小組審查農民參加本保險資格,應將審查結果當場作成紀錄,並
    將第三條之申請表影本及其檢具之相關文件影本報請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備查,正本則留存農會供編造加保名冊及建立電腦檔案之
    依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前項第三款農會所送資料,檢視農會審查
個別被保險人之資格及決議是否符合規定,於每月月底前查填農會審查工
作辦理情形(如附件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備查。
審查小組之決議有違反法令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農會法第
四十二條規定撤銷其決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抽查轄內各農會辦理農民參加本保
險資格審查之情形。其抽查作業機制及抽查結果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及中
央農業主管機關備查。
勞工保險局抽查農會辦理農民參加本保險資格審查情形時,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應會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