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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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獎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制定依據

1. 特殊教育法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各級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學生之家庭經濟條件,減免其就學費用;對於
就讀學前私立幼兒園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身心障礙幼兒,得發給教育補助費
,並獎助其招收單位。
前項減免、獎補助之對象、條件、金額、名額、次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身心障礙學生品學兼優或有特殊表現者,各級主管機關應給予獎補助;其
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