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增進國民家庭生活知能,健全國民身心發展,營造幸福家庭,以建立 祥和社會,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一、明定本法立法目的及法律之適用順序。 二、針對我國面臨家庭結構變遷之際,家庭功能、家庭內角色結構及互 動關係的轉變,爰透過「事前預防」之策略,期以解決日益嚴重的 家庭問題及青少年犯罪問題的發生。
本細則依家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