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桃園縣各級學校施行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1月02日

制定依據

1. 家庭教育法 中華民國92年2月6日
  為增進國民家庭生活知能,健全國民身心發展,營造幸福家庭,以建立
  祥和社會,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立法理由〕
  一、明定本法立法目的及法律之適用順序。
  二、針對我國面臨家庭結構變遷之際,家庭功能、家庭內角色結構及互
      動關係的轉變,爰透過「事前預防」之策略,期以解決日益嚴重的
      家庭問題及青少年犯罪問題的發生。
2. 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93年2月13日
  本細則依家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