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各級學校施行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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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全面提昇各級學校學生家庭生活知能,強化其正確家庭價值觀,培
    養其經營良好家庭生活之能力,提昇國民及家庭的生活品質,建設祥
    和樂利的社會,特依家庭教育法及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之規定訂定本
    要點。

二、目標
  (一)為提升本縣親職教育、子職教育、兩性教育、倫理教育、婚姻教
        育、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之內涵。
  (二)為增進家庭親子互動關係、以及親子共同學習成長之信念,以促
        家庭和諧氣氛。
  (三)為增進學生對家庭資源認識、居家生活安排、以及休閒生活規劃
        之學習,以促學生身心健全發展。

三、對象:本縣所轄之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各級學校)。

四、各級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授課時數以外,針對學生、家長、社區
    人士,實施四小時以上之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

五、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規劃之原則
  (一)共同參與: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根據學校不同需求及辦學特色
        ,討論選擇學校施行之課程主題及進行方式,責由教務處主要統
        籌,其他處室協同執行,全校教職員工共同負責,並載明於學校
        課程計畫及行事曆中。
  (二)廣徵意見:廣徵教師、家長、學生、以及社區人士意見,瞭解其
        需求,並參考教育部、本縣及其他縣市出版的家庭教育課程教案
        參考彙編,做為學校本位安排家庭教育課程設計的依據。
  (三)適性推展:為使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達到最大成效,實施方式宜
        多元、彈性、符合終身學習的目標,並以學生經驗為出發點,因
        學生身心發展、家庭狀況、學校人力、物力之不同而規劃不同主
        題,以適應家庭生命週期發展需求。
  (四)善用資源:善用學生家長委員會、家長志工團、駐校社工師、青
        少年輔導、或社會教育機構等社會資源,施行家庭教育課程及活
        動。
  (五)親師合作:學校應會同家長會推展親職教育,並用各種方式鼓勵
        家長踴躍參加,以同步推展家庭終身學習的概念,增進家庭教育
        課程及活動成效。

六、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實施的方式
  (一)演講:邀請家庭教育領域學者專家蒞校演講或校內人員擔任。
  (二)座談:議題討論、深度對話及經驗分享。
  (三)辯論:利用議題正反意見論證,澄清問題。
  (四)讀書會:利用短文、繪本、書籍等文字媒介進行閱讀討論與分享
        。
  (五)影片賞析:利用電影、紀錄片等視訊媒介進行觀後感討論與分享
        。
  (六)角色扮演:利用特殊議題以進行困境解決、家庭角色易位之演示
        活動。
  (七)參觀活動:家庭教育機構或社會資源機構參觀。
  (八)親子活動:親子營、親子郊遊、親子共學時間,或配合學校或社
        區節慶舉辦聯誼會,並邀請家長參加。
  (九)家庭教育日:由學校結合社區資源舉辦「家庭教育日」活動,以
        推廣家庭教育之相關理念。
  (十)其他方式:遠距教學、個案輔導、自學、成長團體等。

七、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實施時間
  (一)國小部分:晨間時間、導師時間、朝會、班會、週會、彈性學習
        時間、家長會活動或學校日、運動會等學校大型活動及其他時間
        。
  (二)國中部分:導師時間、朝會、班會、週會、彈性學習時間、定期
        考查的下午、家長會活動或學校日、運動會等學校大型活動及其
        他時間。
  (三)高中職部分:導師時間、朝會、班會、週會、彈性學習時間、定
        期考查的下午、社團時間、家長會活動或學校日、運動會等學校
        大型活動及其他時間。

八、各級學校規劃實施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參考綱要如附表。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家庭教育中心及各級學校編列年度預算或由
    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十、考核與獎勵
  (一)學校自評:學校應於每學年結束時,配合課程計畫實施自我評鑑
        。
  (二)縣府複評:本府得視實際需要,成立評鑑小組,進行實地訪視並
        擇優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