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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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遺失物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制定依據

1. 民法物權編(§757-§966)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現行法規)
  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
  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
  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
  人、管理人,並將其物交存。
  前項受報告者,應從速於遺失物拾得地或其他適當處所,以公告、廣播
  或其他適當方法招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