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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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八德市大安垃圾衛生掩埋場周邊居民回饋事宜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制定依據

1. 地方制度法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下列各款為鄉(鎮、市)自治事項:
  一、關於組織及行政管理事項如下:
    (一)鄉(鎮、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之實施。
    (二)鄉(鎮、市)組織之設立及管理。
    (三)鄉(鎮、市)新聞行政。
  二、關於財政事項如下:
    (一)鄉(鎮、市)財務收支及管理。
    (二)鄉(鎮、市)稅捐。
    (三)鄉(鎮、市)公共債務。
    (四)鄉(鎮、市)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關於社會服務事項如下:
    (一)鄉(鎮、市)社會福利。
    (二)鄉(鎮、市)公益慈善事業及社會救助。
    (三)鄉(鎮、市)殯葬設施之設置及管理。
    (四)鄉(鎮、市)調解業務。
  四、關於教育文化及體育事項如下:
    (一)鄉(鎮、市)社會教育之興辦及管理。
    (二)鄉(鎮、市)藝文活動。
    (三)鄉(鎮、市)體育活動。
    (四)鄉(鎮、市)禮儀民俗及文獻。
    (五)鄉(鎮、市)社會教育、體育與文化機構之設置、營運及管理
          。
  五、關於環境衛生事項如下:
      鄉(鎮、市)廢棄物清除及處理。
  六、關於營建、交通及觀光事項如下:
    (一)鄉(鎮、市)道路之建設及管理。
    (二)鄉(鎮、市)公園綠地之設立及管理。
    (三)鄉(鎮、市)交通之規劃、營運及管理。
    (四)鄉(鎮、市)觀光事業。
  七、關於公共安全事項如下:
    (一)鄉(鎮、市)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
    (二)鄉(鎮、市)民防之實施。
  八、關於事業之經營及管理事項如下:
    (一)鄉(鎮、市)公用及公營事業。
    (二)鄉(鎮、市)公共造產事業。
    (三)與其他地方自治團體合辦之事業。
  九、其他依法律賦予之事項。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
  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
  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
  達者,稱自治規則。
  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
  一、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二、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2. 桃園縣區域垃圾處理廠場回饋金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6日
  為積極推動垃圾處理計畫及改善環境品質,確保區域性垃圾處理廠(場
  )順利營運,對營運階段之處理廠(場)回饋區提供回饋金,特制定本
  自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