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八德市大安垃圾衛生掩埋場周邊居民回饋事宜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桃園縣八德市公所德清字第 1020050319號令修正 公布第 1條、第3條至第6條條文;增訂第3條之1、第3條之2條文;刪除 第2條條文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環保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回饋金發放範圍、申請資格及發放方式:
一、對於緊鄰大安垃圾衛生掩埋場之地區(大安里十一鄰至十五鄰、大竹
    里八至十三鄰),住戶為發放對象。自中華民國九十年會計年度起設
    籍滿二年並有居住事實者為限,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九日以後遷
    入者不予發放(結婚遷入配偶之一方、配偶一方之子女及婚生子女等
    依親遷入者及原領有回饋金資格因結婚遷出後離婚(含其子女)遷回
    設有戶籍者不在此限);另為鼓勵民眾購屋,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
    月一日起,凡購屋並設籍滿兩年且有實際居住者均可為申請之,惟現
    戶內設籍資料登記為「寄居」者不予回饋(原具領有回饋金資格之居
    民因離婚仍設籍並有實際居住者不在此限)。
二、原住回饋區內之住戶因學籍問題必須戶籍遷出於二年六個月內再遷入
    者,或其他特殊原因須遷出於三個月內再遷入者,並確有事實證明者
    ,準照本自治條例發放,另新生嬰兒回饋金發放部分,比照父或母具
    有領取資格者亦同。
三、回饋金發放方式:由公所審查符合資格者發放(含以前年度尚未發放
    部分),如事後發現虛報領取事實者,除追繳回費用外並依法究辦。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度回饋金預算經合法審議通過,自治條例於年度中修
訂,致發放標準、結果及數額變動,適用新規定,但該年度舊自治條例核
算方式有利於回饋區居民者,回饋金得按月比例發放。
為提升大安垃圾衛生掩埋場附近居民之生活品質及改善環境衛生,進而加
強敦親睦鄰,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二十條第五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
及參照桃園縣區域垃圾處理廠場回饋金管理自治條例規定,特訂定本自治
條例。

回饋措施如下:
一、不定期實施環境消毒。
二、回饋金:每年編列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整。

執行期間至大安垃圾衛生掩埋場完全停止,如中途發生陳情及抗爭事件時
,回饋措施暫停,俟協調完成後再繼續執行。

本自治條例所需經費由公所納入預算辦理。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