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饋金發放範圍、申請資格及發放方式:
一、對於緊鄰大安垃圾衛生掩埋場之地區(大安里十一鄰至十五鄰、大竹
里八至十三鄰),住戶為發放對象。自中華民國九十年會計年度起設
籍滿二年並有居住事實者為限,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九日以後遷
入者不予發放(結婚遷入配偶之一方、配偶一方之子女及婚生子女等
依親遷入者及原領有回饋金資格因結婚遷出後離婚(含其子女)遷回
設有戶籍者不在此限);另為鼓勵民眾購屋,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
月一日起,凡購屋並設籍滿兩年且有實際居住者均可為申請之,惟現
戶內設籍資料登記為「寄居」者不予回饋(原具領有回饋金資格之居
民因離婚仍設籍並有實際居住者不在此限)。
二、原住回饋區內之住戶因學籍問題必須戶籍遷出於二年六個月內再遷入
者,或其他特殊原因須遷出於三個月內再遷入者,並確有事實證明者
,準照本自治條例發放,另新生嬰兒回饋金發放部分,比照父或母具
有領取資格者亦同。
三、回饋金發放方式:由公所審查符合資格者發放(含以前年度尚未發放
部分),如事後發現虛報領取事實者,除追繳回費用外並依法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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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度回饋金預算經合法審議通過,自治條例於年度中修
訂,致發放標準、結果及數額變動,適用新規定,但該年度舊自治條例核
算方式有利於回饋區居民者,回饋金得按月比例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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