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各機關應成立內部稽核單位辦理內部稽核工作;其採任務編組辦理 者,就下列方式擇一行之。但業務屬性單純或規模較小者,得併由 主管機關統籌辦理,並得統籌調派所屬人力交互檢查: (一)單獨設置內部稽核專案小組,並由副首長以上人員擔任召集人 。 (二)由內部控制專案小組統合辦理內部稽核工作。 前項各款內部稽核任務編組幕僚作業,原則由秘書室(研考)辦理 。但機關首長得視機關屬性及業務性質指定適當單位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