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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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市區汽車客運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制定依據

1. 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公路汽車客運業或市區汽車客運業有二家以上同時申請經營時,以具備條
件較優者核定之。
公路主管機關為審核公路汽車客運業營運路線、市區汽車客運業之設立申
請及遊覽車客運業之設立申請、營運管理與增車申請之程序,以審議會行
之。
公路主管機關為審核或評選經營多元化計程車客運服務申請資格,得遴聘
(派)學者、專家及有關單位代表,核定多元化計程車營業計畫書及經營
期限。
2. 大眾運輸補貼辦法 中華民國095年09月25日廢止 (現行法規)
  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大眾運輸補貼,應設審議委員會。
  前項審議委員會,縣(市)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設置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