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局長
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臺中市公共運輸及捷運工程處(以下簡
稱為公捷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臺中市政府就下列人員派(聘
)兼之: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運輸管理科代表一人。
(二)公捷處副處長。
(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行政組代表一人。
(四)臺中市政府交通局運輸管理科代表一人。
(五)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代表一人。
(六)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代表一人。
(七)學者、專家七人。
〔立法理由〕 一、依據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府授人力字第一0九0三二四二二一
號函辦理,為使各機關推派委員更為彈性,以發揮本會效益,爰修正
本要點相關機關、單位代表成員。
二、另為因應本市公車未來無障礙服務發展、高齡友善政策推動及健康公
車事宜,爰新增衛生局及社會局代表擔任本會委員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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