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市區汽車客運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臺中市政府府授人企字第 1100053014號函修正發布 第3點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交通類

立法總說明

「臺中市政府市區汽車客運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前於一百年一月二十五
日以府授交規字第一00000八00一號函訂定,期間經歷三次修正,
茲為因應本市公車未來無障礙服務發展、高齡友善政策推動及健康公車事
宜,及為臺中市政府市區汽車客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符合成員單
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成員人數三分之一規定,各機關及單位推派委員更為
彈性,以發揮本會效益,爰修正第三點本會委員之組成及人數。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局長
    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臺中市公共運輸及捷運工程處(以下簡
    稱為公捷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臺中市政府就下列人員派(聘
    )兼之: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運輸管理科代表一人。
    (二)公捷處副處長。
    (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行政組代表一人。
    (四)臺中市政府交通局運輸管理科代表一人。
    (五)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代表一人。
    (六)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代表一人。
    (七)學者、專家七人。
〔立法理由〕
一、依據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府授人力字第一0九0三二四二二一
    號函辦理,為使各機關推派委員更為彈性,以發揮本會效益,爰修正
    本要點相關機關、單位代表成員。
二、另為因應本市公車未來無障礙服務發展、高齡友善政策推動及健康公
    車事宜,爰新增衛生局及社會局代表擔任本會委員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