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局為辦理依本辦法申請補助案件之審查及核定,應組成評選委員會; 其設置要點,由新聞局另定之。 評選委員會應就計畫書內容之影響力、在地性、發展性、行銷效益及經費 編列合理性等標準綜合審查。 前項審查結果經新聞局核定後公告,並函知申請補助者。